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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通稿

“中國平安” 馳名中國

時間:2004-09-09   文章來源:中國平安   【字體:       

    贏得一場官司,捍衛(wèi)一個品牌。8月30日,集團訴訟一件金額不大的商標侵權(quán)案勝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中國平安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判決生效,集團商標正式獲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這也是深圳中院認定的第一例馳名商標。
    集團首席律師姚軍向記者講述了判決“背后的故事”。從集團商標于1999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成功之日起,公司就開始了申請將平安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漫漫征程。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關(guān)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發(fā)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馳名商標的認定由“一次性認定、終生享有”,改變?yōu)?ldquo;通過案件認定、一案一議”。即馳名商標的認定只能通過商標侵權(quán)或商標異議的案件,向國家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提出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請求,國家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根據(jù)商標的知名度、持續(xù)使用時間、宣傳力度等方面進行認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在再次遭受侵權(quán)事件時,并不當然地會再次得到認定而受到保護,而是需要再次向國家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提出認定申請,但是已經(jīng)獲得馳名商標認定這一事實將對再次獲得認定大有裨益。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也由國家商標局一家機構(gòu)認定,改由國家商標局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均可認定。
    2003年9月,集團法律部發(fā)現(xiàn)深圳某設(shè)計公司擅自制作的行銷輔助品印有公司商標,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quán)訴訟,在訴訟中要求法院認定集團當時使用的舊司徽及商號組成的商標為馳名商標。法院經(jīng)過7個月審理,判決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在15天的上訴期對方未提起上訴,判決于2004年8月30日生效。由新司徽組成的新商標,目前在審查階段(國家商標局規(guī)定的新商標審查期限為一年半),尚不具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但是由于原司徽與新司徽差別甚微,此次馳名商標的認定,對由新司徽組成的商標同樣具有保護作用。
    姚軍告訴記者:“集團商標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表明公司品牌被一般公眾認可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獲得了比一般注冊商標更優(yōu)越的社會地位,相比一般注冊商標,馳名商標將得到更強、更全面的保護。”
    他介紹,相比與其他商標,馳名商標的優(yōu)勢在于: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wù)上擅自使用與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他人不得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wù)上擅自使用與中國平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dǎo)公眾,致使我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公司認為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時,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guān)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登記。更重要的是,公司對惡意注冊侵犯我司利益的商標,享有無期限的主張權(quán),而普通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主張權(quán)利的時間為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
    姚軍指出,公司商標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商標保護工作的一個里程碑,公司商標和品牌的提升還需要每一位平安人的努力。只有當商標保護的意識深深植入平安人的心中,商標保護成為每一位平安人的自覺行為,平安的商標和品牌才能真正實現(xiàn)馳名商標的內(nèi)涵。